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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17号)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    阅读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413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是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相应培训任务并达到合格水平的证明。培训合格证不分等级。

  第三条  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就业准入类等培训,不适用于本办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培训合格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

  第五条  培训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发和管理。

  第六条  培训合格证编码由18位数字组成。第1-6位数是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第7-10位数是培训机构序列码;第11-12位数是证书核发年份后两位;第13-17位数是证书序列号;第18位数为校验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编制培训合格证的编码,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目录管理,及时在社会上公布培训机构名单。

  第八条  培训机构包括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院校、行业协(学)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工作室等。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公布备案通过的培训课程目录和标准。培训机构可根据公布的培训课程目录和标准,选定培训课程。

  第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前,应将培训简章、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参训人员名册和培训补贴标准等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其颁发的培训证书视同培训合格证,不配发培训合格证。

  第十二条  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培训考试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合格的学员名单、不少于10次的培训视频录像(或线上培训平台记录)、考试录像(或线上培训平台记录)等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申领学员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编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所发证编码等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取得培训合格证编码后,应及时按照培训合格证统一的样式印制并发放给学员。如发现培训合格证书编码有误的,应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更改。

  第十四条  培训合格证遗失的,可到培训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培训合格证免费发放,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名义扣押培训合格证和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对存在伪造备案资料、擅自收取培训合格证费用、资产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等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取消培训项目备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培训和考试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骗取、转让、篡改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一经发现,收回培训合格证。对伪造培训合格证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