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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26号)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    阅读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部署,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3号),现对我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主体

  本通知所涉及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收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

  二、收费标准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按照考试成本补偿原则制定,分为理论科目考试费、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和综合评审科目考试费。

  (一)理论科目考试费分为纸笔考试和无纸化考试,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题库等规定的考试时长划分档次,收费标准分为:“小于等于90分钟”和“大于90分钟”两个档次(见附件1)

  (二)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题库等规定的考试时长划分档次,收费标准分为:“小于等于180分钟”和“大于180分钟”两个档次(见附件2)。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不包含考试所需主材料费用。

  (三)综合评审科目考试费按照250元/人次执行(见附件1)。

  (四)本收费标准包含上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补考对照补考科目收费标准执行。

  三、相关事项

  (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各级考试机构要在业务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调整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实践操作科目考试主材料是指考试中不可反复使用的主要耗材,原则上由考生按考试要求自备。各级考试机构也可以按照粤发改规〔2019〕3号文要求,代准备并向考生收取主材料成本。主材料成本的制定要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和账册为基础,反映主材料的正常开支范围,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规定执行,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和价格部门监督管理。

  (三)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统计本市参加考试人数,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鉴发〔2015〕1号)上缴标准缴入省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算。

  (四)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时长、考试费收入和支出、财政拨款及有关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按隶属关系报送同级财政、价格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报送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根据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相关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收费政策文件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_理论和综合评审科目收费标准表.xls

  附件2_实践操作科目收费标准表.xls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2日